突然没了!近30万吨铜精矿被“无单提走”,货主担忧……
发布时间:2022-08-16 14:19:21      来源:期货日报

近日,秦皇岛某货代公司出现重大业务漏洞,涉及近30万吨进口铜精矿,预计货值约60亿元人民币。

2022年8月1日前后,有13家货主企业陆续接到电话通知,其名下堆放在秦皇岛港口货物堆场的铜精矿大部分“灭失”,涉及货物数量约29万吨。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上述13家货主企业进口的铜精矿在秦皇岛口岸的报关、报检及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工作均委托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外轮代理)或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外代物流)办理。这两家货代公司以委托作业的形式,委托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港股份)进行港口作业及货物监管。

事发后,上述两家货代公司通知这些货主企业赶赴秦皇岛外代物流商讨相关事宜。

在之后的质询会上,货代公司承认,在未收到货主企业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放给了第三方,目前货物未存储于堆场。

港口存货被他人“无单”提走?

“我们进口的铜精矿是7月中旬到港,委托秦皇岛外代物流帮我们做报关、报检、卸货、仓储、货权保管等。事发前,我们派人去港口查货,还是有货的,而且有写着我们公司名的标牌,当时我们还拍了照片。”一家货主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到8月1日,我们联系秦皇岛外代物流时,他们说货出问题了,让我们赶紧去现场。”

上述货主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公司接到通知后派人赶到秦皇岛港口货物堆场,看到原先存放自己货物的地方还有铜精矿,标牌显示该批货物的货主为外代物流。从货主企业向记者提供的事发前、后货物的照片看,8月初照片中堆放的铜精矿货顶形状以及与参照物的相对位置,与此前盘库时拍的照片基本符合,货物数量较之前有所减少。

另有多家货主企业人员向记者反映,本次事件中,共通知到13家货主企业,合计近30万吨进口铜精矿“灭失”,损失金额预计60亿元左右。这13家货主企业中,包括12家北京、陕西、安徽、江西、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地的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这些货主企业进口的铜精矿在秦皇岛口岸的报关、报检、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相关工作均委托秦皇岛外代物流、秦皇岛外轮代理办理。秦皇岛外代物流为秦皇岛外轮代理的子公司。上述两家货代公司以委托作业的形式,委托秦港股份进行港口作业及货物监管。

“对于这批进口铜精矿,前期货代公司也正常给我们提供了检验报告、入库凭证等单据资料。”另一家货主企业人员告诉记者,货物堆放于堆库哪个位置,货代公司也给货主企业发了相应文件、书面通知,包括在库证明和在库文件。“我们到港口盘库时,货物与照片也相符,是同一堆货。”

“我们是在8月1日下午收到秦皇岛外轮代理的电话通知,说货丢了,让赶快来协商。”上述货主企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收到通知后就连夜赶往秦皇岛。“之前一周,公司人员去盘货,当时一切都还正常。现在货说没就没了。”

据几家货主企业介绍,目前13家货主企业均已抵达秦皇岛了解该事件的整体情况,并要求相关责任追究。

有货主企业人员向记者透露,货主企业到达秦皇岛港口后,秦皇岛外轮代理董事长周某组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和笙公司)、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升商贸)的实控人刘宇与13家货主企业会谈。

货主企业向记者提供的“8月2日质询会视频”显示,在质询会上,刘宇向到场企业道歉后,介绍自己遇到了资金缺口。货主企业人员现场提问时,刘宇承认,在没有收到货主指令的情况下,预先提走了货物。

有货主企业人员告诉记者,当天上午货代公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货代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配合刘宇放货。此次面对资金链断裂,被提走的货补不上,违规情况就此暴露。

刘宇对此表示承认。

8月2日,秦皇岛外代物流应部分货主企业要求出具了相应情况说明,表示货物在未收到货主指令的情况下被第三方提走。从货主企业提供的纸质说明情况照片截图看,有部分情况说明提到,货主企业名下的铜精矿被提走后,已经被运到了国内某地的冶炼厂。

但有货主企业人员提到,虽然货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道出了货物去向,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物流单据。他们要求货代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及港口作业记录、监控视频等资料,但没有得到回复。

上述几家货主企业告诉记者,目前秦皇岛外轮代理、秦皇岛外代物流对该事件相关事宜,均由秦皇岛外轮代理董事长周某出面与货主企业沟通。期货日报记者8月8日联系到周某,问及是否承认公司内部违规违法行为导致13家企业货物丢失,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周某表示,目前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该事件已经进入相关司法程序。

风险“防火墙”失效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丢失货物的13家货主企业中,多家企业之前与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贸有业务往来。

据部分货主企业介绍,他们在秦皇岛港口通过秦皇岛外代物流、秦皇岛外轮代理进行的铜精矿年贸易量约100万吨。此前,大部分货主企业的最终买家都是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贸。各公司与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贸的业务合作模式相似。货主企业与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贸合作时间半年至五六年不等。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本次涉及的13家货主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收到过和笙公司不超过货值10%的履约保证金,但直至事发也没有收到过全部货款。

“我们进口的铜精矿,以前确实卖给和笙公司的比较多。这批货我们往秦皇岛港口运,也是有意向卖给和笙公司。但我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向秦皇岛外代物流透露我们的下游客户是哪一家。”一家货主企业人员向记者介绍,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下游买主和笙公司付款给货主企业后,货主企业发送放货指令至货代公司,货代公司才能将货物放给指令中指定的下游买主和笙公司。“货代公司应该是不知道货要卖给谁的,我们也没有给货代公司发过提货指令,和笙公司却能从港口把货提走。”他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次涉事企业中,也有货主企业与和笙公司、瑞升商贸以往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他们这批铜精矿的下游买家也不是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贸。

多位货主企业人员坦言,他们对进口铜精矿业务一直都十分谨慎,有严格的风险管控,在货权控制、仓储或监管方、客户准入等方面都有资质审查。在进口铜精矿业务上,之所以会与和笙公司、瑞升商贸做业务,主要是因为秦皇岛外轮代理、秦皇岛外代物流是秦皇岛港口唯一的全资国有外代公司,由河北港口集团控股,货主企业相信其能在各环节全流程对货物监督、监控,形成一道“防火墙”。

“想着有港口和货代公司把关,相对安全。谁知,在没有我们货主指令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却被提走了。”上述货主企业人员表示。

据介绍,多年来,国内铜精矿业务链条稳定,相关业务有成熟的内控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进口铜精矿基本都是通过港口可靠的代理公司进行业务操作,属于安全系数较高的业务。进口铜精矿一般都是在港口堆场中散堆,不定时盘库监货是相关业务的重要风控手段之一。“进口至秦皇岛港的铜精矿都堆放在港口。”一家货主企业人士告诉记者。

据货主企业人士介绍,企业盘库查货时,大都通过货物位置、垛堆形状及标牌等确认货物。他们在事发前的盘库、巡库中并没有发现问题。货物在港口存放期间堆垛管理、标识、标牌及放置等码头作业内容既然由秦港股份负责,他们也希望秦港股份能给一个说法。

多家货主企业人员向期货日报记者反映,他们已经在秦皇岛和公司所在地报案,并着手民事诉讼,开始后续的保全工作。同时,让他们担忧的是,两家货代公司均为“轻资产公司”,秦皇岛外轮代理、秦皇岛外代物流注册资本分别为2556万元和550万元,对此次事件是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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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货主企业人员向记者介绍,港口仓储货物丢失后,秦皇岛外代物流在通知货主企业之前,已于7月31日报警并立案。秦皇岛外代物流称“公司内部员工伪造公章进行违规违法行为,和笙公司实控人有诈骗行为”。当地公安机构于8月1日以职务侵占受理此案。8月2日、3日多家收到货物丢失通知的企业也报了案。8月6日,公安机关告知报案企业,已按刘宇涉嫌合同诈骗立案。

8月15日早间,秦港股份发布澄清公告称,经初步核实,一是公安机关已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二是公司未参与此项贸易纠纷,公司亦未作为被告方进入诉讼程序;三是公司作为港口企业提供港口作业服务,与货代公司签订两方合同,根据货代公司指令出入库,无义务进一步核实实际货主身份并征得货主同意;四是货代公司与公司所属同一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但两货代公司与本公司无股权关系,刘宇亦与公司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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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信用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十几家企业近30万吨铜精矿丢失,对一些丢失货物数量较大的货主企业来说,短期的正常经营可能要面对更大的压力。一家贸易公司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一方面,对丢失货物的追偿要花费时间成本,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货物丢失、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货主企业仍需向上游外商支付货款,企业资金链必然变得紧张,资金成本也会因此提高,不利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

上述贸易公司负责人认为,就整个行业而言,本次事件涉及企业广泛,影响恶劣,对国内有色金属市场生态可能会造成一定冲击。“在港口丢失巨量货物”可能也会对港口信誉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提出,如果能够追索相关货物流向,且终端买主还未支付全部货款,那这次丢失货物的货主企业或许能追回部分货款。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吕凤丽律师和张怡律师表示,外贸业务存在多环节、多主体和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特点,贸易过程往往伴随诸多民事甚至刑事风险。本次事件虽然尚有诸多事实有待查证,但仅就当前媒体公开报道信息及货主企业介绍的情况看,整个交易流程至少涉及十多家货主企业、两家外贸中介机构,还有一家大型港口和两家商贸企业。法律关系除涉及贸易委托代理、货物仓储保管、订货供货等诸多民事领域,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上述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价值巨大已引起相关方面高度重视,相关法务和合规部门有必要跟进法律预判和预警备案,及时挽损护航企业发展。

这两位律师还表示,关于民事责任部分,相关货主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侵权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向包括代理方和冒领方、仓储保管责任方要求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及时采取诉前和诉讼程序,避免损失扩大。关于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尚没有规定针对此情形的背信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本案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盗窃甚至(合同)诈骗等行为,根据案情的不断揭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看,上述律师特别强调,这次事件给诸多企业敲响了警钟,面对外贸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瞬息万变的交易进程,企业除注重合同签订环节外,还应关注合同履行全流程的动态管理,形成合同履行信息的闭环管理。要不断关注交易对方经营和诉讼风险,遇到风险苗头及时依法应对,降低风险和损失的发生概率。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加强合规建设和管理,形成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避免实际控制人利益代替企业利益,堵塞管理漏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筑牢法律防范的底线。

在大宗商品领域人士看来,当前国内仓储物流的信用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仓储物流是大宗商品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存在规模化、精细化程度较低,主体话语权不对等,地域分割明显等问题,导致管理水平、信用水平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参与现货市场存在较大的经验壁垒和合规成本,需要对交易行为、客户、物流、资金流进行全面审查、监测,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较大。

“通过仓储物流的自动化、数字化形成统一的数据信息网络,不仅有利于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控,也便于监管机构掌握市场发展情况,为规范市场提供数据支持。”行业人士建议,未来应加快信息技术在仓储物流环节的应用,这将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等关键问题,有利于提高市场整体的贸易效率和信用水平。